昨日下午6時許,外地來柳州打工的夏先生和妻子再次來到茅山路上的一家超市。10天前,夫婦倆逛超市時,夏妻將提包存放在存包柜中,取包時卻發(fā)現(xiàn)提包中的手機不翼而飛。夫婦倆認為,因超市員工提前清理存包柜,造成手機被盜,超市應承擔責任。
超市店長蒙某解釋,超市每晚10時30分結束營業(yè),秩序員通常會提前15分鐘清理存包柜,將還存放在柜中的物品作好記錄,然后移交服務總臺繼續(xù)存放,等待顧客認領。夏先生則說,9月28日晚上10時9分之前,他就和妻子來到存包柜前,看到超市員工將所有柜門打開了。妻子拿過提包,剛轉身下樓,就發(fā)現(xiàn)包內的手機不見了。超市并沒告訴顧客要提前15分鐘領取存包,而且當晚提前開啟存包柜的時間,也還沒到10時15分。夏先生認為,是超市管理不善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事發(fā)當晚,超市負責人表示歉意,并對事件展開調查。10月5日,當夏先生夫婦再次來到超市時,店長蒙某承認店方有一定的責任,但存包柜上也貼有明顯的提示,提醒顧客不要將貴重物品存放在柜中。夏先生的妻子將手機存放在柜中,也應該因大意承擔一定的責任。店長經向企業(yè)領導請示,同意賠償夏先生夫婦200元。夏先生夫婦覺得賠償金額太低,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。
昨日,夫婦倆再次來到超市,榮軍派出所民警接報趕來主持調解。記者看到,存包柜上方張貼的“電子存包柜須知”中,寫明超市營業(yè)時間為早上8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,但并未特別寫明提供存包服務的時間段。存包柜門旁的“特別提醒”也注明:“貴重物品及現(xiàn)金不予存放。”
協(xié)商中,夏妻提出索賠500元。經民警調解,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,超市當場賠償夏先生夫婦300元。店長蒙某說,超市將對這次事件中暴露出來的不完善之處,及時整改。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,逛超市時,不要將貴重物品和現(xiàn)金存放在自助存包柜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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